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开亮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开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1303071号“刺柠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刺柠吉”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58025号、第53644170号、第42989060号“刺柠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混合果汁”、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非固有汉字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同时,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6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为“五里海沙”、“圭峰塔及图”、“峰尾古城及图”等福建的景点名称、工艺品名称等。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03071号“刺柠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