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澳星泉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澳星泉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25756号“PATAYACROW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TAYACROW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5819号、第38698003号“CROWN及图”,第567988号“CROW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皮革;手提包;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ROW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25756号“PATAYACROW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