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云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迹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信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云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迹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58690948号“云迹机器人CLOUD ROB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迹机器人CLOUD ROBOT”指定使用在第21类“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对第21类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55365号“云迹”商标、第35303204号“云迹科技”商标、第35308002号“云迹科技YUNJI TECHNOLOG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垃圾桶;刷子;拖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90948号“云迹机器人CLOUD ROB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