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抖探酒旅(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抖探酒旅(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248874号“嗨京东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京东盛”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84343号、第43708249号“京东”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特有名称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48874号“嗨京东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