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洋葱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洋葱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061688号“诗冦名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冦名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原料成分、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4号“名庄荟”、第8172500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61688号“诗冦名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