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彦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楚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7303319号“楚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国内知名的计算机科技公司,“彦楚科技YANCHU及图”是申请人独创的电子产品品牌,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彦楚科技YANCHU及图”商标高度近似,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且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也与申请人“彦楚科技YANCHU及图”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2、营业执照;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企业荣誉证书;5、产品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彦楚科技YANCHU及图”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对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模仿。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酮;胶溶剂;增塑剂;有机硅树脂;硅酮;灭火合成物;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黏合剂;工业用胶;涂层和密封用工业黏合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彦楚科技YANCHU及图”商标核定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彦楚科技YANCHU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