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OLNER 65799314

阅读:50551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乐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帕乐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799314号“KOLN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乐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帕乐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799314号“KOLN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LN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交流发电机;紧急发电机;空气压缩泵;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发电机;发电机组;泵(机器);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97586号“科勒KOHLER”、第28182345号“科勒 THE BOLD LOOK OF KOHLER”、第4917387号“KOH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空气压缩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KOHLER”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99314号“KOLN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OLNER 657993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