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REALMIC 66096820

阅读:94727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致真音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致真音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96820号“REAL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致真音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致真音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96820号“REAL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ALMI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照相机(摄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41669号“REAL”、第56730073号“音乐手机REAL”、第29896573号“REALM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机;照相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96820号“REALM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REALMIC 660968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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