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莹莹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胡玲对被异议人宋莹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37642号“胡大湘满楼HUDAXIANGMANL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胡大湘满楼HUDAXIANGMANLOU”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馆;旅馆;外卖餐馆;果汁吧;饭店”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49277号“胡大”商标、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自助餐馆;酒吧;流动饮食;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胡大”,且文字构成、字体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37642号“胡大湘满楼HUDAXIANGMANL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