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 66887108

阅读:93976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87108号“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澜海璟芸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887108号“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食用油;肉;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蛋;水果罐头;奶;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5508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02167号“海澜之家H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87108号“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澜海璟芸LANHAIJINGYUN及图 66887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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