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新数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新数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364261号“YOROI MUS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OROI MUSH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滑水防潮服;运动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29846号“铠武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大衣;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文商标“铠武者”与外文“YOROI MUSHA”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文字已构成近似,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64261号“YOROI MUSH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