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温州市天一角酒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瓯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虎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市天一角酒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72793号“驻海天一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驻海天一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谷类制品;面包;方便面;冰淇淋;调味料;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的第5107358号“天一角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72793号“驻海天一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