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高景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冰姬
异议人高景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冰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6927719号“高景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景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单晶硅;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光伏发电板;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86924号“高景太阳能 GOKIN SOLAR及图”、第54602751号“高景太阳能”、第54876840号“高景科技”、第54398488号“高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单晶硅;集成电路用晶片;半导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高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半导体;单晶硅;多晶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27719号“高景阳”商标在“半导体;单晶硅;多晶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