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襄北 55412445

阅读:45055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万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万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55412445号“襄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万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襄阳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万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55412445号“襄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襄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干;鱼松;大头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酸奶;奶粉;食用油脂”。异议人引证的第11105183号“襄北XBDN XB及图”商标,第11271976号、第17724382号“襄北 襄北豆奶XB及图”商标等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襄北”商标,或已将其商号在先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12445号“襄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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