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卤历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3759号“卤历青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86914号“卤四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商品上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64367号“卤肉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快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