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87465号“贵奇回沙老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奇回沙老酱 21587465

阅读:119090 2024-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21587465号“贵奇回沙老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04976号“回沙huisha…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21587465号“贵奇回沙老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04976号“回沙huisha”商标、第11542864号“双回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申请人“金沙”、“金沙回沙”酒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实施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是攀附申请人品牌,搭申请人便车。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介绍及相关获奖凭证、公证书、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的驰名商标证明、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裁定、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商标申请一览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内容不同,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白酒生产与勾兑教程、相关报道、驳回复审决定书、产品检验报告、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7日止。

  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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