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易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35470号“AAL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8902号“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53219号“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0426号“AALTO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69017号“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736270号“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87709号“MIRARE 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词典释义、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AALTO”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外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