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2633号“英华实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1764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08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学校(教育);培训”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仅在“娱乐”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795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仅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