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同道共赢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贵州君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72767号“省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第33类第22724393号“省窖”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贵州省省酒(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白酒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也是“省窖”商标独占许可人,该企业对“省窖”进行了持续性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正当防御商标的善意注册,并未有复制、抄袭、摹仿其他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22724393号“省窖”商标注册证;
2、授权使用书及商标许可备案;
3、独占许可人公司营业执照;
4、独占许可人公司荣誉证书及“省”酒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5、省窖包装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
6、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贵州省省酒(集团)有限公司网页展示;
7、拼多多店铺销售、达人带货“省窖”酒视频、生产视频、酒库房视频;
8、在先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在案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