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达尼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8863号《关于第549715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9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第42142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并予公告,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