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匠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0979号《关于第57864148号“匠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1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701号行政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4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236504号“匠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使用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该部分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引证商标被撤销的部分服务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被驳回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具有在先权利障碍,应予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家具修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