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9360号“智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智旅 8739360

阅读:100178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肖瑜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智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9360号“智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12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北京智旅动力科技有限公…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肖瑜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智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9360号“智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12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北京智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平台截图、网络媒体截图、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2月23日至2023年0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咨询;4.计算机软件维护;5.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6.计算机系统分析;7.计算机系统设计;8.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项目研究;2.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相关使用及宣传报道。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作为IT公司,一直为旅行行业提供ERP、云服务等应用,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部分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使用。申请人陈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1.被申请人网站网页截图、云服务系统截图;

  2.微博截图;

  3.公众号截图;

  4.云服务订单。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3]第Y032129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技术项目研究;2.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咨询;4.计算机软件维护;5.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6.计算机系统分析;7.计算机系统设计;8.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复审服务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提供情况。证据2的微博截图中复审商标体现在账号头像及名称中,但账号头像及名称属可自行修改信息,无法佐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证据3中公众号文章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该证据显示2017年公众号名称“智旅”改名“”,现为未命名公众号,无法佐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证据4缺乏有效凭证佐证订单的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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