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5965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4759657

阅读:127160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枫林美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44759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462404号“Betty Bon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

  申请人:澳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枫林美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44759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462404号“Betty Bon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仅由两个字母构成,外观简单,且“BB”为化妆品行业通用名称,将其作为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产品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bb霜”百度介绍、“BB”淘宝及京东搜索结果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百缔中天美容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美容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Betty Bonnie”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为,首先,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BB”一词已被收录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而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BB”已成为洗面奶、美容用化妆品等商品的指代称谓,从而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为指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对洗面奶、美容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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