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名居小箭 MJXJIAN 64614927

阅读:67389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潮鑫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潮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14927号“名居小箭 MJXJ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潮鑫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潮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14927号“名居小箭 MJXJ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居小箭MJXJ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沐浴用设备;水冲洗设备;压力水箱;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器械和设备;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龙头;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的“ARROW”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14927号“名居小箭 MJXJ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名居小箭 MJXJIAN 646149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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