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尚宅品胜整体家居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尚宅品胜整体家居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97981号“尙宅品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尙宅品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全息图;体重秤;量具;霓虹灯广告牌;无线电设备;电视机;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791号、第39017222号“品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全息图;头戴耳机;空气分析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品胜”,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全息图;电视机;测量器械和仪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7981号“尙宅品胜”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全息图;电视机;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