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北友家链物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友家链物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119412号“友家链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友家链物”指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管理;保险经纪”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第9448349号、第16541722号、第25968203号“链家”、第17166330号“链家LIANJIA.”、第51684917号“家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金融管理;担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链家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知名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19412号“友家链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