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魁珍 63796038

阅读:133934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96038号“魁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96038号“魁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魁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商标、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威士忌酒;清酒;青稞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魁珍”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珍”,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96038号“魁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魁珍 637960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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