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泰州俊丽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泰州俊丽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0093479号“新氧轻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氧轻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梳洗用制剂;草本化妆品;脱毛剂;护肤用化妆剂;美容面膜;增白霜;牙膏;牙齿美白贴;洗澡用化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15604325号“新氧NEW&YOUNG”、第16803111号“新氧”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93479号“新氧轻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