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成隆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省乡韵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40870831号第35类“客小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注册并受让了第46772918号、第46791232号、第64543790号“客小妹”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扰乱了市场艔,损害了公众权益 ,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经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报价单;
2、合作协议;
3、产品包装图片及宣传图;
4、作品登记证书;
5、京东、百度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均为2020年5月29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现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及事实,也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且申请人也未就上述引证商标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