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20657号“潮汕榮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汕榮記 68120657

阅读:146369 2024-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蔡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0657号“潮汕榮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8707号“潮汕荣耀The honour of Chaoshan”商标、第22030…

  申请人:南通蔡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0657号“潮汕榮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8707号“潮汕荣耀The honour of Chaoshan”商标、第22030002号“潮汕记”商标、第67044973号“荣記 果欄街 豆腐麵食SOPA DE FITAS VING KEI SINCE 195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潮汕榮記”,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潮汕荣耀”、引证商标二“潮汕记”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服务、宠物寄养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潮汕榮記”, 使用在指定的餐厅服务、宠物寄养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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