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三立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仙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61030A号“XD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263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9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服务合同及发票、专利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材料测试”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5561030A号第42类“XDHI-T”商标在“1.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测量;3.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4.无形资产评估;5.室内装饰设计;6.化学分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5561030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室内装饰设计;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研发立项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相关证书、合同、发票、使用图片等申请人主张在技术研究服务上使用的证据资料;2、变压器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断路器维保项目合同、预防性试验项目服务合同等申请人主张在测量服务上使用的证据资料;3、销售及技术协议合同、检测报告等申请人主张在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4、申请人营业执照;5、相关使用图片、产品宣传册、袋子;6、产品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发票;7、相关证书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且没有其他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材料测试”等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8、申请人主张在相关材料检测服务上的部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审批单、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技术研究;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室内装饰设计;化学分析”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263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材料测试”服务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维持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则我局对撤销决定中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维持决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室内装饰设计;化学分析“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商标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部分合同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且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室内装饰设计;化学分析”复审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室内装饰设计;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