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互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9061号“互海科技OCEAN LINK 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411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互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3139061号第9类“互海科技OCEANLINKTECH”商标,原第231390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截图;2、申请人官网截图;3、相关证书截图;4、商标信息资料;5、会刊、邀请函、相关图片截图;6、相关协议的部分截图、发票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委托文件错误,本案不应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及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条形码读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显示的主体与申请人及签章不符,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及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予以补正,本案依法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均为自制的截图证据,易于修改,且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或复审商品。证据4不能体现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中的协议内容不完整,缺乏真实性,未能体现复审商品,发票显示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费,且未能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