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东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0587号“皇冠板力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813号“皇冠”商标、第29354992号“皇冠”商标、第37740121号“皇冠”商标、第3976874号“皇冠”商标、第64245307号“皇冠”商标、第64477481号“皇冠GREATPRODUCTS CROWNBOARD SINCE 1999”商标、第176331号“皇冠”商标、第40423126号“皇冠”商标、第4198154号“皇冠”商标、第64256816号“皇冠”商标、第64481886号“皇冠SINCE1999”商标、第66370067号“皇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皇冠板力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