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4356号“晋永艺 河东传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3682号“永艺”商标、第16904190号“永艺”商标、第66247032号“永艺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商标、第64608201号“永艺伴读空间”商标、第59000653号“永艺家居”商标、第60287661号“永艺智能”商标、第58983867号“永艺沙发”商标、第64608209号“永艺阅读空间”商标、第64593628号“永艺陪读空间”商标、第32810174号“晋”商标、第7644327号“晋B20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