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99368号“爱齐 al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齐 align 66799368

阅读:119279 2024-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莱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9368号“爱齐 al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9775号“齐爱 QIAI”商标、第44268832号“爱尔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

  申请人:阿莱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9368号“爱齐 al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9775号“齐爱 QIAI”商标、第44268832号“爱尔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自然人,名下商标共288件,超出实际正常营业使用的需求量,引证商标一并未投入市场进行使用。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年报摘要、媒体报道、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医疗器械注册证、合作协议、经销协议、发票、所获荣誉、宣传材料、期刊文献、评审文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由世纪维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盒、牙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牙刷盒、牙签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爱齐”、外文“alig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瓶、牙膏分配器、有柄大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瓶、牙膏分配器、有柄大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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