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虎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7501号“虎拌浇头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11096号“小虎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材料截图、订货公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申请程序准予注册,且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虎拌浇头麻辣烫”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虎拌”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