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长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7397号“长欣医疗 CHANGXI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第63000145号“长欣”商标、第467684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长欣医疗 CHANGXIN MEDICAL”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针、外科手术用骨替代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肢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