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离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1544号“弛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子教学学习机、智能手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6404号“驰放 CESG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电子教学学习机、智能手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