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子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孔子博物馆(原被申请人:刘博)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对第38984052号“孔博文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经审查,我局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