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80197号“老友酱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友酱酒 37280197

阅读:78425 2024-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强辉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37280197号“老友酱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012674号“友”商标、第1211695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强辉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37280197号“老友酱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012674号“友”商标、第1211695号“友”商标、第7543460号“友酒 人生得友须尽欢及图”商标、第25526466号“友酒 友YOU JIU The Power Of Friendship及图”商标、第7540229号“人生得友须尽欢 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闻名世界的酒企,旗下“友”品牌是申请人重点打造的直营品牌之一,在行业内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相关公众及从事商业经营的主体,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友酒”品牌理应知晓。此外,被申请人申请过大量的与“友”酒品牌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第10680345号“老友酒”商标等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对申请人及其“友酒”品牌商誉恶意攀附的故意,也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的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商标已在相关权利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同时,被申请人还将其申请的部分商标公开挂售,足见其申请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品牌、伺机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风气,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所获荣誉;3、“五粮液友酒”相关介绍资料、产品图片;4、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5、在先案件裁定;6、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老友”、“老友记”品牌及系列商标经过被申请人10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均是出于正当的商业经营需要,并不具有恶意,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存在扰乱秩序、损害市场竞争环境、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事实上,被申请人名下第788790号“老友及图”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日期均早于申请人名下最早申请的第1211695号“友”商标的申请日期,同时,被申请人系2009年开始运营“老友”、“老友记”品牌,也早于申请人2010年推出“友”酒的时间。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且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不顾双方商标长期共存的事实,有预谋的对被申请人名下“老友”、“老友记”系列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巨大,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老友”、“老友记”系列商标列表;2、委托加工合同、发票;3、产品照片、产品生产、仓储、运输、门店销售、宣传等材料;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5、销售发票、收款记录;6、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7、关于“老友”、“老友记”系列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的说明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丰谷 让友情更有情”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黄酒;烈酒(饮料);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

  第788790号“老友及图”商标由镇平龙泉黄酒厂于1994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经核准,该商标于2003年9月14日转让至四川省新庆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于2004年10月28日转让至杨威名下,于2010年5月13日转让至四川省喜上云酒业有限公司、朱强辉名下,于2012年7月20日转让至朱强辉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6076号决定撤销其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老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显著识别文字“友”,且含义具有一定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被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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