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32044号“博科特 BOCO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科特 BOCO2 70232044

阅读:78176 2024-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动力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2044号“博科特 BOCO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980号“博科 BOK…

  申请人:北京动力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2044号“博科特 BOCO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980号“博科 BO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06313号“b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19666号“BOCO Inter-Tel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24392号“博思科特 BOSIKE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72514号“博科 BO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19760号“科博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87895号“博思科特 BOSSC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028909号“BOC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8月20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博科特”与引证商标一、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博科”、引证商标四、七的文字识别部分“博思科特”、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科博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BOCO2”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外文“BOCO”、引证商标八的构成外文“BOCQ”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热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装置;水加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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