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顺护达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6527号“专心用心 为您服务 顺护达 SHD Safe Arrival Guarant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不近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66291号“丝荟华帝护肤造型 SHHD SI HUI HUA DI SKIN CARE STY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图形识别部分包含与红十字”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