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04654号“彩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彩花香 42004654

阅读:123211 2024-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孙帅帅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乡里乡村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42004654号“彩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43888号“彩花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

  申请人:孙帅帅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乡里乡村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42004654号“彩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43888号“彩花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香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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