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44157号“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林及图 59044157

阅读:50024 2024-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林家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210号《关于第59044157号“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46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

  申请人:大连林家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210号《关于第59044157号“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46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第2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诉讼中林家铺子公司,仅坚持2903群组“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作出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核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引证商标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同时,鉴于本案系林家铺子公司提供新证据导致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被撤销,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林家铺子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5033号“林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1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4724号“林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7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95602号“林牧溪 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3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十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椰浆为主的饮料;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果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复审商品与第715148号“林泉 LinQuan 林及图”商标、第3677221号“林记 林及图”商标、第11255420号“林林”商标、第11536963号“林及图”商标、第34128015号“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林 Forest Eco-Product及图”商标、第28281644号“林林及图”商标、第4492603号“林泉 林及图”商标、第11536982号“林及图”商标、第5465034号“林水”商标、第34128012号“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林 Forest Eco-Product及图”商标、第14900252号“林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椰浆为主的饮料;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果冻”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9044157号“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林及图 590441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6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