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7551号“RE-PR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2212号“REPADA”商标(以下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5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