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6554号“凌空救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56744号“凌空商城”商标、第42701789号“凌空集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不构成近似,服务项目也有很大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下营救;民用无人机的操控;救援遇险船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艇包租服务;飞机出租和租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护运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下营救;民用无人机的操控;救援遇险船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