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付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5213号“汇付天下链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汇付天下链宝”并非“普通商贸用语”,该商标由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汇付天下”和臆造词“链宝”组成,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申请人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多件包含“汇付”文字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经过长期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汇付天下”,申请商标整体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显著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汇付天下链宝”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