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51602号“YOUTH 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UTH I+ 67251602

阅读:29198 2024-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1602号“YOUTH 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5303号商标、第3309568号商标、第15407769A号商标、第378041…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1602号“YOUTH 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5303号商标、第3309568号商标、第15407769A号商标、第37804119号商标、第48532618号商标、第39785103号商标、第11188333号商标、第11890928号商标、第55535825号商标、第44160393号商标、第26076785号商标、第63638360号商标、第53423723号商标、第61181317号商标、第50716451号商标、第121570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红十字”在整体结构、配色及使用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并未唯一指向“红十字”,且根据商业惯例,“+”通常表示产品的型号或者产品的性能指数,与“红十字”标志的含义无关。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十四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理发用披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中“+”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与“红十字”标识有关,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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