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0036号“合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合康 7330036

阅读:118939 2024-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30036号“合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287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30036号“合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287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传动装置(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机器传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证据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1.申请人介绍、荣誉证明、工商登记信息;

  2.媒体报道;

  3.产品生产图纸、产品介绍、说明书、说明手册;

  4.产品实物图片;

  5.销售合同、发票;

  6.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0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传动装置(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传动装置(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机器传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330036号“合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合康 7330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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