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来生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商丘新瘦丽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8662号“瘦丽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215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8月11日至2022年08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瘦丽得旗舰店网页截图。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公证书、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瘦丽得旗舰店网页截图均未显示时间信息,另,申请人的证据均为其商标在商品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广告等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